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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验收规范(jgj/t133-2003)
一、一般规定
1.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金属与石材等材料的幕墙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2.幕墙工程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制作,其构造做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的规定。
3.金属板幕墙的支承结构和连接件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能力的材料,并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4.玻璃面板宜采用浮法或钢化玻璃;当采用压花玻璃时应有防滑措施;单层玻璃不应大于6mm厚;双层玻璃不得大于12mm厚。
5.铝合金板、铜合金板等板材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铝板的边部宽度不宜小于50mm,且宜在周边开槽加强肋部强度;非金属板材如镀锌钢板、彩涂钢板等厚度不应小于0.8 mm。
6.金属板材加工后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纹、毛刺和锈蚀现象,接缝严密牢固不漏浆,外饰面色泽均匀一致无损伤划痕及污染现象。
7.各种构件安装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1固定式托架的安装应位置正确、埋设牢固可靠且不松动变形; 2预埋件的标高位置允许偏差为±10 mm ; 3锚栓间距允许偏差为±20 mm ; 4拉结筋直径不允许偏小2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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